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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

处置大型火险、火灾及自然灾害事故工作应急预案

时间:2021-10-09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大型火险、火灾及自然灾害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灾情的发展蔓延,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防止人员伤亡,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特制本预案。

第二条 预案所称的灾害事故是指:发生大型火险、火灾、各类自然灾害等突发紧急情况,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安全损失,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的事故。

第三条 处置火险、火灾和自然灾害事故,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加强合作,处置果断”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处置大型火险、火灾、自然灾害事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校长和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常务校长和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各处、室、办、系、部、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保卫处,由保卫处负责人任办公室正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处置大型火险、火灾、自然灾害事故领导小组责任:

一、主持灾害事故处置工作会议,贯彻执行学校做出的决策,研究制定事故处理原则和方案。对有可能再次酿成大型事故的隐患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负责和掌握整个事故处理处置过程。

二、配合政府及公安、消防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提供调查的有关资料、材料,安抚劝阻事故涉及人员及亲属。

三、事故处理结束后,向学校提交工作报告,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提出对工作的整改建议,并对整个事故处理过程进行总结。

第三章做好预防工作

第六条 学校负责人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处、室、办、系、部、中心等单位一把手为直接责任人。学校应进行经常性的消防、法制教育宣传,进行消防演练、消防检查等,要教育全体教职员工、学生进行消防法规及有关法律的学习,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第七条 学校要对校内重点部位、公共场所设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水龙带、沙土、应急灯等,并保证有效、完整、齐备,在火险、火灾等事故发生时确保正常使用。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及有关业务部门专门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要负责对本单位有可能诱发导致火险、火灾等事故的有关问题和因素进行经常性的分析、研究、排查、检查,及时发现隐患问题,及时疏导和解决,建立长效动态管理机制。安全管理人员有责任配合公安、消防和保卫人员监督检查安全工作。

第四章 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大型火险、火灾及自然灾害事故发生时,教职员工、学生都有责任义务立即拨打校园报警电话。接到报警后,保卫处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组织人员进行消防抢险、救助工作,抢救伤员,疏导分离现场学生和有关人员。同时由学校保卫处向公安消防部门119报警,上报学校处置火险、火灾、自然灾害事故工作领导小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受灾学生及员工的思想稳定工作,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条 发生大型火险、火灾、自然灾害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时,学校教职工、学生都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120或就地组织人员到就近医院进行抢救,同时拨打校园报警电话。接到报警后,保卫处工作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立即组织抢险救护工作,上报处置火险、火灾、自然灾害事故领导小组,对事故现场进行隔离保护,划出警戒区域,保护现场证据、物品,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拨打119报警,并配合现场勘查取证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处理大型火险、火灾、自然灾害事故成员单位,应该在学校领导小组领导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积极主动,相互配合,全力以赴。在灾害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做好人力、财力等后勤支援,保证所有通讯、交通工具的使用。配合政府及消防部门调查取证。组织本单位足够力量进行救助,进行劝解、疏导、分离、警戒,防止灾害事故的进一步发展和恶化。

第十二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负责人,要第一时间到达灾害事故现场,了解和掌握现场具体情况,积极参与事故的救护和灭火消防工作,在学校处置大型火险、火灾、自然灾害事故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事故相关的调查处置处理工作。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可根据本工作预案,制定本部门相应的处置大型火险、火灾、自然灾害事故工作预案。做到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调一致,处理有序,全面完整。

第十四条 学校本应急工作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办公室(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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