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入账管理办法 为规范固定资产入账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入账范围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1、房屋和建筑物 即高等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宿舍用房、职工食堂、附属医院、招待所、幼儿园用房及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纪念碑或是塑像、水塔、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2、专用设备 即指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分析测试仪器、体育器械等。 3、一般设备 即指高等学校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的家具、交通工具等。 4、文物及陈列品 即指高等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是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5、图书 即指高等学校图书馆和下属其他单位阅览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 6、其他固定资产 即指没有包含在以上各类中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及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计价。购置车辆时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如果财务决算结果与交付使用时间不能同步,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参照扬大国资[2004]2号文件《扬州大学基本建设工程估价入账办法》执行。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减去改建、改装、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加上改建、改装、扩建所发生的支出记账。对于100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中加接改造工程,如果财务决算时间与资产交付使用时间不一致的,参照扬大国资[2004]2号文件执行。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按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三、固定资产入账程序 固定资产的入账应在新增时进行。对已具备固定资产入账条件 (含估价入账条件)的,财务部门在资产登记后方可办理报账。固定资产的入账程序参照执行扬大[2000]44号文件《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及日常管理的有关规定》中有关内容。对于维修、装修改造、捐赠等的入账程序作补充规定如下: 1、对于基建维修工程的改造所引起的固定资产价值变动,原则上在项目立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工程交付使用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使用单位进行工程变更价值确认,并据此填报固定资产价值变动报告单交财务部门登记入账。 2、对于因办公室、实验室装修改造所增加或减少的家具设备等,凡能单独计价且能物理上分离的应单独入账,凡不能分离的与建筑物融为一体的应与装修工程价值合计增加所依附资产的价值,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决算清单进行资产价值增减。 3、捐赠资产由接受捐赠单位按资产使用方向分别进行申报。属教学科研方向的资产向教学设备管理部门申报,属行政设备方向的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图书资产向图书馆申报。 四、固定资产入账的监督管理 凡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条件的,一律依据资产管理部门的增减报告单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办理有关财务报销手续。财务部门负责资产入账手续的监督,否则应当拒绝报销与资产相关的费用。对不如实进行资产登记,隐瞒真实情况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与此不一致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